申請破產並不是一個輕率的決定,必須要權衡所帶來的利弊。當債務人資不扺債時,才會考慮申請破產,相反,當債務人資產足夠償還債務的話,法庭是不會批准其破產申請。
有部分債務人並不適合破產,例如公務員,而部分專業人士假如破產便會失去專業資格,或許不能在某些行業執業,例如律師、地產代理、證券交易商或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。
另外,一些需要具備誠信的職業,如銀行、保險公司職員亦不適合破產。根據《銀行業條例》,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要通知僱主。如果是公務員,破產管理署署長必須通知破產人所屬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、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。
由此可見,以上人士的破產後果可能是失去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