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再無其它方法償還巨債時,就連應付食物、租金及公用服務帳單等基本生活需要亦舉步維艱,此時申請破產或許是你卸下財政重擔的最後選擇。因為破產是解決債務最後不得已的選擇,因此我們必須先了解破產後的法律責任,及帶來的一些影響和生活限制,再要尋求相關法律或財務意見。
在宣布破產後,欠債人將被列為破產人士,其生活有以下限制:
破產人不能在某些行業執業,例如律師、地產代理、證券交易商或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。另外,根據《銀行業條例》,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須通知僱主。
如果破產人在私營機構工作,破產管理署署長(或受託人)不會接觸其僱主,除非受託人在調查和評估過程中認為有此需要。如果破產人是公務員,破產管理署署長必須通知破產人所屬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、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