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房屋條例,在五年轉讓限制期內,或五年過後而未補地價情況下,業主不得將單位出售、出租、按揭或以任何方式轉讓或放棄擁有權。業主如欲在限制期內或在限制期過後而未補地價下將單位按揭/重新按揭 (加按),必須事先獲得房屋署署長批准,而署長在給予批准時,會按情況訂出條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