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產上庭

當正式開始申請破產程序後,其中最重要一環節是上庭見破產法官。我們專業的律師會協助客戶填妥破產申請表格、見主任等前置司法程序後,破產人須向高等法院申請排期聆。取得破產編號後,破產人須影印呈請書寄予或傳真債權人,以通知各債權人有關你的破產申請,你可暫時不需償還債務直至上庭進行破產令宣判。

破產上庭程序大概簡介

1.破產人按指定時間到達法庭;
2.法庭聆訊時,如破產人能夠證明自己無力償還欠款,而債權人亦沒有向法庭提出合理理由反對頒布破產令,法庭便會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。
3.注意事項:就任何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呈請進行聆訊時,破產管理署署長可出庭,並可傳召、訊問及盤問任何證人,如他認為合適,亦可支持或反對作出破產令。

記得將破產令副本交由跟進破產主任!

訊問須按法院認為適當的方式作書面紀錄,該紀錄須在法院指定的地點向或由該破產人宣讀、由該破產人簽署並以誓章核實。破產人其後須接著前往高院書記署辦理正式的破產文件,而接收的破產命令要影印一份,立即交回破產管理主任。

以下下人士可參與對破產人的公開訊問,並可就有關該破產人的事務、交易及財產及其無法還債的因由向其提問:
(a) 破產管理署署長及法定呈請人;
(b) 受託人;
(c) 任何獲委任為該破產人的產業或業務的特別經理人的人;
(d) 已在該宗破產案中提交債權證明表的破產人的任何債權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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