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產還款

申請破產並非意味債務一筆勾銷,破產人的債項須以資產和收入攤還。法庭頒布破產令後,破產人破產後還款時,須將所有資產(包括海外和本地資產)交予受託人,而且須通知受託人其收入。受託人考慮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合理需要後,將其破產後收入扣減必要開支後,結餘部分會分發給各債權人,以償還債項。

資產披露好重要,海外物業亦須變賣抵債!

關於披露資產責任,破產人必須認真處理,如果隱瞞有關財產資料或未能將財產交予受託人,即屬違法,可能會被刑事檢控。當破產人的資產已歸到受託人名下,例如是位於海外的物業,即使在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,受託人仍有權繼續管理有關資產,例如變賣抵債。

甚麼是破產後的合理需要?

「合理需要」是指破產人的衣食住行、教育、醫療、入息稅支出及強積金供款等開支。破產署或受託人會考慮破產人及其家庭的「合理需要」,從而將他的資產及收入之結餘分給各個債權人還債,所以並不是破產唔洗還。另外,如屬聯名持有物業,破產人所佔的權益亦會歸受託人接管及被變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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